
根据《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及《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海外高层次人才应具备如下条件: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
(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五)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七)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其他紧缺和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对照申报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进入下一步评估的范围。
成立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具体评估工作。评委会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并按照申报人的专业类别组建相应的评估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评估。评估小组完成评估后,提出入选人员建议名单。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汇总评估小组提出的综合评估意见和建议名单报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由联席会审批后确定最终入选人员名单。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根据联席会确定的最终名单,向入选者颁发《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