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对留学人员进入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北京市没有单独的规定。一些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留学回国人员。因此,计划进入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的留学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考试与考核。
留学人员使用在国外取得的学位(学历)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应首先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所获学位(学历)进行认证。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北京市常住户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报考北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件程度;报考北京市各区、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原北京市人事局规定;
5、报考北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7、具备原北京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考试
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笔试
笔试设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的内容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的内容由原北京市人事局确定或者批准。
公共科目笔试由原北京市人事局或北京市各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笔试由原北京市人事局或北京市各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笔试结束后,由原北京市人事局或者北京市各区、县人事局确定合格分数线并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一定比例推荐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人选将以适当形式公布。
2、面试
面试在原北京市人事局或者北京市各区、县人事局指导下,由用人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面试考官团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的测评要素和测评方式,分别由原北京市人事局或者北京市各区、县人事局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特点规定。
三、体检和考核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由人事部门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全面考核,并组织体检。
考核工作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由用人部门负责对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要通过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四、录用
在考试考核和体检的基础上,由用人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填写由原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制发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连同考试考核和体检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原北京市人事局审批。
报考人员一经录用,要及时与原工作单位汇报,及时办理调离手续。如遇有争议,由原北京市人事局或北京市有关区、县人事局协调或者仲裁。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