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提出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将所持的国外驾驶证更换为国内机动车驾驶证不需参加驾校学习,不需参加书面测试,但必须通过路考。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国际驾驶证不予办理。
(二)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4、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5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三)考试
1、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约科目一的考试。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预约科目三的考试。
2、科目一、科目三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考试仍不合格的,本科目中止考试。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3、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四)换照
申请人通过路考即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
申请人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驾驶员报名考试手续费收取50元/人次,驾驶员补考手续费收取5元/人次。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23
联系电话:87625123
监督电话:87625122
咨询电话:87625123、87625155(语音)
乘车路线:740、840、952、803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