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出国前已具有高级职称;
3、国内已获博士学位,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二、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向十八个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十八个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受理、审核,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所需材料
1、聘用单位引进留学人员的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出国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属于进修人员的,出具国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外进修证明和出国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6、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7、三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同意调出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带首页);
11、《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12、未婚留学人员须提供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3、已婚留学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14、已婚已育留学人员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15、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与在京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16、留学人员引进材料诚信声明;
17、《引进留学人才审批表》(须有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8、留学人员本人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19、其它相关证明。
1、留学人员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方式为“口令方式登录”),点击菜单中的“办理引进人才”链接,选择菜单中的“引进人才申请”,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后,点击“现在申请”按钮,按有关要求详细、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填报完所有的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并如实填写“申请原因”,填报完所有信息后,点击“申请”按钮;
2、留学人员所在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方式为“口令方式登录”),点击菜单中的“审核员工申请”链接,选择菜单中的“引进人才申请”,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后,通过查询找到需要办理的留学人员信息,如实选择和填写审核结果和意见,并点击“保存”按钮;
3、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持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复核。
服务对象:
留学人员来京工作,落实单位并办理了北京市的人才引进手续,如果暂时没有固定住所可将户口落入我中心集体户口。
中心集体户口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44号
办理程序:
1、留学人员在京工作单位在我中心办理立户手续,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2、留学人员本人与我中心签订《集体户口管理协议》;
3、按要求将落户所需材料交至我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可为委托代理单位提供代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办理程序:
1、提供以下材料:
①.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⑤.法人或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签订相关协议。
3、代理社会保险手续。
可为委托代理单位提供代理住房公积金服务。
办理程序:
1、提供: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2、签订相关协议。
3、代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 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员工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1、员工补充医疗保障( 报销范围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本人门急诊和住院的费用100%报销,无自负额,无封顶;
2、职工18岁以下的独生子女门急诊、住院报销50%(药费,输血费,手术费),无自负额,
无封顶;
3、重大疾病保障:门诊和住院100%报销,无自负额,无封顶;
4、女性生育保障:100%报销,封顶8000元。
代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根据《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经北京市人社局批准已来京落户的留学人才及随迁配偶应将其人事档案调入北京。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提供委托调档、转档服务。
根据有关规定,留学人才及随迁配偶来京落户后,进入具有人事管理权单位工作的,须根据其所在单位的要求,将本人人事档案递交其人事部门,由单位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聘用单位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留学人员及随迁配偶人事档案须存放在聘用单位委托存档的人才中介机构的人事代理部门,由人才中介机构的人事代理部门保存留学人才及随迁配偶的人事档案。
(一)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
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可直接调入留学人才及随迁配偶的人事档案,也可委托“中心”代办转档。
委托“中心”转档的单位,在留学人才及随迁配偶的人事档案到京后,出具单位接受函,将其人事档案由“中心”调入其单位。
(二)无人事管理权单位
无人事管理权且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做人事代理的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调入留学人员及随迁配偶的档案,也可委托“中心”代办。
委托“中心”调档的单位,在留学人才及随迁配偶的人事档案到京后,人才中介机构的人事代理部门出具接收函,将留学人员及随迁配偶的人事档案由“中心”调入其人事代理部门。
“中心”将留学人才及随迁配偶的人事档案调入后,负责审阅、整理其人事档案。如缺少材料,负责敦促补齐,并将其进京批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装入档案。
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或中介机构的人事代理部门直接将留学人才及随迁配偶的人事档案调入后,可凭其单位的档案接收和工作表现证明,到“中心”领取留学人才及随迁配偶的进京批件。
(一)存档条件
1、出国留学人员,指本市出国留学人员,含探亲、访友、陪读等改为自费留学的人员;
2、留学回国人员,指经北京市人社局批准已来京落户的留学人员及随迁配偶;应聘到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或去外省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自己或合伙创办企业(公司)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档案存入手续
1、出国留学人员须持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护照,留学回国人员须持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聘用合同,经北京市人社局批准已落户北京市的留学人员或随迁配偶须持《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向“中心”提出委托存档申请;
2、“中心”同意委托存档后开具《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由申请存档人员到原档案管理机构调出其人事档案;
3、“中心”审阅调入的档案,对缺少材料的档案将督促补齐;对材料齐全的档案,填写《人事档案转递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寄回原存档单位;
4、申请存档人员填写《留学人员存档登记表》一份,签定《留学人员存档协议书》一式两份,办理《存档登记卡》。
(三)档案调出手续
1、存档人员须持档案接收单位的《人才流动商调函》、《存档登记卡》、《留学人员存档协议书》到“中心”结清档案管理费用,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2、“中心”将档案随同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并转交档案接收单位;
3、经审核无误后,档案接收单位将《人事档案转递回执单》加盖公章后退回“中心”。
(四)存档服务
1、为存档留学人员收集、归纳、整理、保管留学期间及回国后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2、为存档人员、用人单位及有关方面提供所需档案材料,出具档案中记载的各类人事证明,如出生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认定等;
3、为存档人员提供留学政策咨询、协助推荐工作等服务。
(五)档案代办
申请存档的留学人员不能亲自到“中心”办理存档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代办人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人签名的代办委托书。
涉及的有关问题按《干部档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